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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找到的孩子辦理收養手續?

法律主觀性:

領養找到的孩子的方法:如果有好心人撿到棄嬰,壹定不要私自撫養。他必須向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會先尋找他的親生父母,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就按照相關規定送到當地社會福利機構,再辦理收養手續。收養手續必須到棄嬰被撿拾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首先,收養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1,年滿30周歲;2.沒有孩子;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即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無犯罪記錄;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其次,收養要符合法定程序,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1、雙方戶口簿、身份證;2.結婚證;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4、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5.健康檢查證明;6.由於被收養人類型不同,需要的證明也不同。比如社會上的棄嬰需要公安部門出具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接報證明,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必須提供收養協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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