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宅基地的繼承,應當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宅基地上沒有建房子。戶口留在農村的子女可以直接繼承宅基地,戶口遷到城市的農村子女不能直接繼承宅基地。
2.宅基地上有老房子,屬於父母私有財產,子女有繼承權。因此,無論戶籍是否遷入城市,農村子女都可以繼承農村的老房子,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也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爺爺留下的宅基地,應該由爺爺的子女和配偶繼承。除非爺爺的子女先於爺爺去世,孫子女才能去代位繼承。
綜上所述,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謂所有權是集體的,而使用權是屬於房子的主人的。簡單來說,農村宅基地所有權不屬於個人,屬於集體。農民只有使用權。到目前為止,也就是說,子女只能繼承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而對土地沒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2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127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