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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產生之前,有哪些法律法規體現了國家幹預?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金融法、稅法、規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經濟發展法”。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構建了經濟法的本質。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不能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分開對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或者主觀地認為壹個屬性可以高於或者支配另外兩個,甚至可以取代另外兩個。

無論是管理、協調還是幹預,都只是對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描述。作為經濟法的概念,總是有點單薄。這壹點我的論文裏已經提到了,請參考鏈接部分。從經濟法的本質來說。

經濟法的概念應概括為:經濟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獨立的法律體系,通過國家、社會組織和市場合理分配有限的經濟利益和稀缺的經濟資源,以創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整體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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