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經濟發展法”。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構建了經濟法的本質。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不能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分開對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或者主觀地認為壹個屬性可以高於或者支配另外兩個,甚至可以取代另外兩個。
無論是管理、協調還是幹預,都只是對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描述。作為經濟法的概念,總是有點單薄。這壹點我的論文裏已經提到了,請參考鏈接部分。從經濟法的本質來說。
經濟法的概念應概括為:經濟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獨立的法律體系,通過國家、社會組織和市場合理分配有限的經濟利益和稀缺的經濟資源,以創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整體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