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都不願意撫養壹個寶寶,實際上是對孩子權益的侵害。孩子是無辜的,他們沒有選擇父母的權利,但他們有被父母疼愛和照顧的權利。如果父母雙方都不願意撫養壹個孩子,孩子就會失去在家庭中的地位,對孩子的心理和成長都會產生不好的影響。所以法院不能同意離婚,放棄孩子的撫養權。
但如果父母雙方都無法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或者父母壹方因為重大原因無法承擔,比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身體殘疾,就需要考慮其他合適的人或者機構來撫養孩子。法院可以將孩子判給其他家庭,或者從社會福利機構找到合適的家庭收養。在這個過程中,法院需要更加細致地考慮各方意見,確保孩子得到最好的照顧,維護孩子的權益。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壹定要站在孩子的立場上,保護孩子的權益。夫妻離婚,不願意撫養孩子,必然會給孩子帶來傷害。所以法院必須做出合理合法的判決,讓孩子得到最好的保護和照顧。無論如何,孩子應該被放在第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