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風險: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