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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上門怎麽排除強制執行?

工人上門怎麽排除強制執行?

為了排除強制執行勞動者的到來,需要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時,被執行人認為執行標的是自己的財產,並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屬於自己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如果異議成立,法院將裁定撤銷或更正。被執行人不提出異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為了排除強制執行抵作,需要在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及時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財產屬於自己所有。如果異議成立,法院將裁定撤銷或更正。未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依法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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