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考慮和拆遷方協商,因為協商的方式相對更簡單方便,也能更大程度的節省拆遷雙方的時間。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在協商之前,被拆遷方應當充分了解其遇到的問題和相關規定,確保其有充分的協商理由;
2.如果協商不成,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如果拆遷方認為得到的補償不合理,可以在得知結果後60日內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如果仍然不服最終的行政復議決定,需要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壹步通過訴訟解決。需要註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應在6個月以內。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