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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可公安局的調查結果嗎?

不能壹概而論,任何證據都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經過質證、辯論等環節,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如果是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文,原則上應當認可其法律效力,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的除外。1.《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4.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1第壹百零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第壹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

3.第壹百壹十四條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推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是真實的,但有充分證據證明相反的事實的除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書的機關或者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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