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事法規
第三條制定、修改和廢止軍事法規,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以提高戰鬥力為根本標準。
第四條制定、修改和廢止軍事法規和規章,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和立法體例規範的要求,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第五條制定、修改和廢止軍事法規,應當從國家和軍隊的實際出發,維護國家軍事利益,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壹,保障和促進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
第六條軍事法規是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基本依據,是推進軍隊全面建設的重要保障。總部、軍兵種、軍區黨委和首長要把軍事立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指導和督促所屬機關和部門嚴格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