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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辦學中的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非法辦學行為;

(壹)擅自分立或者合並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變更民辦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畢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法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分立或者合並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變更民辦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畢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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