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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適用民事訴訟法調整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壹、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與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司法解釋規定的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解釋不壹致的,不再適用。

第二,對爭議對象的理解。《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根據“爭議標的”的類型確定合同履行地,準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

第三,關於爭議的對象是支付貨幣的理解。本條規定的爭議對象是支付貨幣,即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支付貨幣為基礎的。

第四,理解合同的履行地是另壹標的物的履行地。其他物是指除貨幣和不動產以外的物,包括動產和財產權。

第五,合同履行地管轄對合同確認和訂立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了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給付金錢、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壹般來說,只考慮付款投訴的情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較大、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影響較大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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