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執業證書(含律師工作證)編號采用17代碼,具體排序規則如下:
1和1是執業證書文本類型的代碼,1代表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工作證)文本;
2.第二位和第三位是持證人執業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第4-5位為持證人執業機構所在市(地、州、盟)?或者直轄市的區(縣)代碼;第6-9位是首次批準律師執業的年度代碼;
3.編號10為律師執業(律師工作)類別代碼(專職律師1,兼職律師2,香港居民律師3,澳門居民律師4,臺灣省居民律師5,公職律師6,公司律師7,法律援助律師8,軍隊律師9);Bit 11為性別代碼(男0,女1);
4 .編號12-17是律師執業許可證的序號代碼。
擴展數據:
壹、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授予律師資格: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偽造證明材料申請考試、授予律師資格的;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律師職業的。
二、律師執照:
1,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壹閱卷。評卷結束後,考試成績將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2.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數和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考試結束後確定並公布。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經考試合格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才能擔任法官、檢察官,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資格證-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