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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活動場所的消防定義

法律分析:指用於12歲兒童娛樂活動、非學歷教育和培訓的場所。比如兒童遊樂廳、兒童遊樂場、幼兒教育中心、兒童教育培訓學校、親子園、午餐托兒所、日間照料機構等具有類似用途的場所,都屬於兒童活動場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督促、指導和協助相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學校和相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培訓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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