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的能力。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於支付普通門診、急診和住院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