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審判決書中,我就以下面這幾個為例:張三於9月1日收到判決書,9月1日、9月2日、9月3日、9月14日、9月15日均未上訴(未向法院提起上訴或郵寄上訴),所以9月9日,
強調壹下;向法院提起或郵寄上訴狀的,不以法院工作時間為準或生效(下班後17: 00生效),以提交法院為準(例如;於9月15日22: 00提交法院值班員)或於9月15日23: 59快遞寄出。
9月15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期間屆滿日。= 9月15+節假日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壹:“?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八十二條第三款:“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之日。”
法學有很強的專業性,不是什麽“皮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