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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學校自殘,學校有責任嗎?

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沒有責任。

學生自殺自傷,學校盡到了相應的職責。沒有什麽不當,也沒有法律責任。學校無責任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幫助。

如果兒童被某人傷害,另壹方應按如下方式支付賠償金:

1,醫藥費(附發票等票據);

2.住院夥食補助;

3.運輸費用(有發票和賬單);

4、護理費(需要醫院的醫囑明確註明需要護理);

5.必要的營養費用(以實際營養費用為準);

6.住宿費;

7.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8.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綜上,學校是否有責任要看情況:學生的行為是自傷。如果學校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職責,行為沒有任何過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學校造成學生自殘,可以考慮要求學校承擔壹定責任。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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