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漢代司法儒學化的過程中,董仲舒及其《春秋審判》起了最重要的作用。《春秋判案》是指司法人員在遇到法律無文無規定但又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件時,按照《春秋》的意思來判案,實際上賦予了《春秋》極高的法律效力。其觸角首先伸向司法領域,然後通過“決定性比例”的方法滲透到立法領域。經皇帝批準,《春秋判詞》成為司法實踐的依據,起著“判例法”的作用,而書中體現的儒家道德原則則成為法律原則。春秋判案成為漢代的壹種司法制度,其實質是用儒家道德精神指導司法審判。實際上是漢代儒家依靠皇權的力量在法制領域進行的壹場革命。
事實上,漢代的儒生士大夫不僅按儒家經典破獄,而且擴大了範圍。根據其他儒家經典,史家也稱之為“引經破獄”。在引用儒家經典破獄的過程中,當儒家經典與法典發生矛盾時,就需要加以說明。當時修改法典並不容易,壹些儒生幹脆寫了壹些著作,用儒家經典來解釋法典,使法典中的條文符合儒家經典。這樣,當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準時,法律就是儒家的了。當時,大渡法和小渡法成為司法實踐的基礎。
從漢代儒學合法化的過程來看,無論是引經判獄,還是引經註法,都是儒學合法化的重要壹步。為後世直接將儒家道德納入封建法典鋪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礎。從此,儒家思想開始登上中國古代法律史的舞臺。
上一篇:孩子在學校自殘,學校有責任嗎?下一篇:合夥企業法屬於什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