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取物證的程序如下:1。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和物品進行勘驗、檢查;2.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品和住所;3.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住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根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