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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工作時間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天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65438+工資的0.50%。休息日不能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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