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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醫院有什麽手續?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資格;

2.申請人具有當地戶籍;

3、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醫師職稱後,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相同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4、註冊資本5萬元以上;

5.符合開辦醫院的基本條件。

6.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7.不得申請設立民辦個體醫療機構: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8、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不滿5年的醫務人員;

9.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10,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

11.因道德敗壞、醫德不良受到行政處分五年以上的人員;

12.被開除公職或者擅自離職的人員;

13,醫療機構在崗、因病辭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14.患甲、乙類傳染病尚未痊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行醫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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