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第二款企業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法律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
第十壹條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與企業資產損失有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文件。
第十三條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預付)賬款損失。
第十四條企業確認的現金短缺,扣除對責任人的補償後的余額,應當確認為現金損失。現金損失的確認應提供以下證據:
(1)經現金托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追溯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托管人對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批準文件;
(三)因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和責任人賠償情況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司法機關相關材料。
因此,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後,可以扣除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