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失賠償的內容有哪些?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和財產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救援(保險)和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和道路上及道路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草等。
3.修理。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和設施應當修復並恢復原狀。恢復以原地為主,盡可能恢復原狀,即功能、形態、價值沒有太大變化。
4.折扣補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無法修復,需要折價賠償。貼現時,應計算原值、原值的新舊市場價和殘值等因素進行貼現補償。
5、牲畜受傷但未失去利用價值,應以就地治療為主;喪失使用價值或因傷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補償。經雙方協商壹致,應以相同或相近種類和質量的實物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