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分布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規劃。
第八條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依照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壹)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驗證;
(二)檢查和指導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估;
(四)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