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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壹、收到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怎麽辦?我會在承辦法官收到材料後三日內將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接到法院執行通知後,應當如實申報財產,配合法院執行。如果他拒不執行,法院將采取強制措施執行。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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