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擴展數據
探視權(即探視權,兩者是同壹個概念)。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根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在壹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對壹方直接撫養的子女進行探視,或將子女接回自己身邊短期居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