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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兩年和三年的訴訟時效

壹、如何界定兩年和三年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是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時效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189條

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190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191條

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192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193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為壹年,有哪些情形?

1,主張身體傷害賠償;

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

4.寄存的財產丟失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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