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市、縣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後,應當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書面決定,並責成拆遷人所在的有關部門(執行部門)實施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決定書應當載明行政拆遷日期,不得少於15日,以督促其自動履行搬遷義務。裁決書已通過送達方式送達。
3.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由被拆遷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見證人,公證部門保存被拆遷房屋的證據和房屋內物品,並做好執行記錄。筆錄應當由遺囑執行人、見證人(在場)和公證員簽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