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低價中標作為評標方法之壹被廣泛采用。在最低投標價的項目中,投標人往往采取投標價格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價格或低於成本價的手段,以求中標。即使有標底,也會出現明顯低於標底的投標報價。
低價中標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招投標秩序,還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差、偷工減料、安全投入不足等問題。,容易出現違法分包、轉包和合同履行不暢的情況。通常施工單位進場後提出漲價條件,甚至采取惡意停工的手段迫使招標人漲價。如果施工單位的加價要求得不到滿足,他們可以提起訴訟。這樣工程雙方都卷入訴訟,耽誤工期,給招標人帶來很大損失。
所以在評標過程中,如果發現投標人有低於成本報價的嫌疑,就要要求其澄清,壹旦發現報價過低,就會有“低價嫌疑”。此時,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以書面形式進行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投標人不能合理解釋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其投標價格不低於其成本,評標委員會應予以否決,以避免低價中標給招標人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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