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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學派、實證分析學派和社會法學派對法律概念的界定

1.自然法學派是指以展現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標準的法學派,堅持正義的絕對性,認為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存在於人類所訂立的協議和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人們心中的自然法,而不是人們的協議所產生的規則本身。

2.狹義的實證主義法學是指各種分析學派。所以也叫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強調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

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法律的研究範圍僅限於實際的法律,至於必要的法律和道德,倫理學應該研究;法律是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是壹個“封閉的邏輯體系”。在法律與道德的本質聯系問題上,作者主張不道德的法律不影響法律的現實性。由此自然可以推斷出惡法也是法的觀點,這也是它與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區別之壹。自然法學派主張惡法是非法的,並在自然法合理性和道德合理性的基礎上探討法律的合理性。

3.社會法學派:從社會本位出發,將法學的傳統方法與社會學的概念觀點和理論方法相結合,研究法律現象。註重法律的社會目的和效果,強調不同社會利益整合的法學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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