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制宣傳科。負責全區的法制宣傳教育;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指導、檢查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和考核;組織起草、修改和審查有關司法行政的規定和規範性文件。
(3)基層工作科
管理和指導全區基層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工作;管理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及其業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的審核申報和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建立;組織指導刑滿釋放和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和教育工作;開展“148”法律服務。
(4)公證、律師和法律援助科(區公證處)
管理和指導區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公證機構的設立、獎懲,以及公證資格考試的報名、審批、註冊、獎懲的審核和上報;負責公證投訴和舉報的調查處理;辦理公證事項;建立、管理和指導本地區的法律援助工作;指派執業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籌集和管理法律援助資金;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區律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