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法思想。西塞羅認為,在實在法的基礎上還有壹個更高的永恒的適用於各民族的自然法,即各民族制定的各種法律。自然法是適應事物本質的規律,其本質是正確的理性。因此,自然法的效力高於實在法。實在法必須反映和體現自然法的要求。因為“惡法不合法”,法律必須體現正義和公平。據此,西塞羅也提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這也影響了以後羅馬法的面貌。
2.民族理論。首先,西塞羅認為理想的政體應該是混合政體。他繼承了亞裏士多德的學說,將政體分為以執政官為代表的君主政體、以元老院為代表的貴族政體和以護民官為代表的民主政體。他認為這三種政體各有偏差,所以主張在這三種政體的基礎上建立“混合政體”。事實上,西塞羅本人也崇尚* * *和制度。其次,在國家管理方面,他綜合了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的觀點,不僅強調法律的作用,而且強調國家管理中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