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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解決之我見

法律分析:土地糾紛調解意見書要寫明參與調解雙方的基本信息,其次是雙方達成的調解意見,最後需要雙方簽字確認。壹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雙方協商達成壹致的,簽訂土地權屬協議,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註意協議不得損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國家利益,否則協議無效。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進行調查取證;先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為了避免和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必須加強土地的統壹管理,進行地籍調查,明確權屬邊界,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發證。土地爭議的解決采取屬地管轄原則,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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