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法院判決對方不交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規定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確保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被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執行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對申請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撤銷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