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戒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社區戒毒後,再次強制隔離戒毒,註射毒品的;
二、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的立案標準:
1,侵害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體健康;
2.主觀方面是故意;
3.主語是壹般主語;
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客觀上是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引誘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
第三十壹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挽救吸毒人員。吸毒者應該接受戒毒治療。藥物成癮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