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習慣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及其解決

習慣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及其解決

如果國際法和國內法發生沖突,應以簽署的國內法為準。

國際貿易也是壹種國際民商事交易。中國是壹個民商合壹的體系。《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簡單來說,國際條約優先於中國法律,中國法律優先於國際慣例。

擴展數據:

壹.國際法的作用:

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相互關系的具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條例和制度的總和。在壹定條件下和壹定範圍內,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與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也受到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定的約束。

第二,國際法具有以下特點:

1.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是國家,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際組織在壹定條件下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的主要來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壹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和各國最權威的公法學家的理論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輔助淵源。

3.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本身,這是國際法生效的基礎。

4.國際法中沒有超越國家的統壹執法機構。國際法院或其他國際判決或國際仲裁法庭沒有強制管轄權。國際法的實施主要取決於國家本身的單獨或集體行動。

  • 上一篇:武警義務兵可以考什麽軍校?
  • 下一篇:獻血者可以享有哪些權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