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決定雇員人數、時間和就業形式的權利。用人單位自主用權是指用人單位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其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自主決定勞動者的時間、條件、數量、用工形式、工資報酬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和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行使用人自主權。
勞動者的就業權:
1.工作安全權:雇主有責任為雇員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以確保他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勞動報酬權: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並保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休息權:員工享有法定休息時間和休假的權利,包括帶薪年休假、婚假和產假。
4.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雇主有責任向雇員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和提高技能的機會。
5.維護合法權益的權利:員工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爭議投訴,尋求法律保護。
實現勞動者就業的途徑;
從實力對比來看,在勞動關系的兩個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中,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而用人單位則處於相對強勢地位。為了切實實現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中國采取了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形式。
它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在企業中組織和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管理。顯然,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是代表和維護職工權益的主要組織,是職工實現勞動權的主要途徑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