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未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3.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壹方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協議,當事人根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