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通常表現為抗拒法律的暴力行為,造成執法民警輕傷。其暴力行為具有故意、非故意或不可避免性,壹般不宜以襲警罪定罪處罰。比如在車站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對象認為自己沒有違法,不應該被搜查,於是試圖快速收回被民警仔細檢查過的身份證,導致拉扯時民警手背有輕微擦傷。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檢查人及時承認錯誤,壹般不足以構成襲警罪。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