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擴展數據: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文章
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照經營:
(壹)未依法取得許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第五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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