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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案件判定標準實施細則

根據《人民法院處理審判瑕疵案件試行辦法》,瑕疵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書記員在案件裝訂、庭審筆錄、送達、裁判文書等方面出現錯誤,不構成錯案的案件。第六條在立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按要求出具證據回執的;(二)未認真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三)違反規定采取或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四)不按照規定收取、減免或者緩交訴訟費用的;(五)備案工作中的其他缺陷;(六)擴大本院應立案而未立案、不應受理的案件的受理範圍;(七)卷內證據未註明來源,未向當事人出具證據清單的。第七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申請追加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申請追加的;(二)節目轉換不履行告知義務的;(三)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四)裁判文書所列合議庭成員與實際參加審判或者實際進行合議庭成員不壹致的;(五)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不發布開庭公告,或者開庭公告不規範、期限不準,或者開庭日期未另行公告的;(六)法律文書制作不規範,同壹法律文書出現三處以上(含三處)錯誤或者數字計算、書寫錯誤的;(七)未依法送達訴訟文書的;(八)案件結案後,無正當理由不及時結清訴訟費用的;(九)未按規定委托審計、評估和鑒定的;(十)審判工作中的其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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