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先向勞動者提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求,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不同意加班的,有權拒絕。
1,勞動法對加班行為做了量化規範,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加班需要和工會、工人協商,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工資。
2.《勞動合同法》再次強調,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3、對於變相強制加班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已立案調查,但用人單位強制加班或超過加班時間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將受到行政處罰。
總之,加班需要勞動者的自願參與。如果勞動者拒絕完全合理合法,就不存在違法的情況。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力,就需要支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急需補足應該支付的加班工資,他們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