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保險經紀人應當聘用品行良好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聘用保險經紀人:
(壹)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被金融監管機構在壹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的;
(三)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處罰,或者最近五年內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經紀人應當加強對保險經紀人的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
保險經紀人可以委托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保險經紀人應當建立完整的保險經紀人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其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進行註冊。
保險經紀人限於通過壹個保險經紀人執業註冊。
保險經紀人變更保險經紀人的,新的保險經紀人應當進行執業登記,原保險經紀人應當及時註銷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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