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具體規定如下:
1,受理立案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材料;
2、審查立案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行檢查發現或受理的立案材料;
3、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分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
被告的死亡處理如下:
1.被告死亡有遺產的案件,應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處理。繼承人願意參加訴訟的,繼承人變更為被告,審判繼續進行。已經進行的審判對變更後的被告具有約束力。如果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判決結果與他有利害關系,則應將其列為第三人,應查明遺產,以死者壹方的遺產為依據判決。
2、被告死亡,有遺產,沒有繼承人的案件,在實踐中,法院應通知民政部門或集體,參加訴訟,並也只以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3.被告死亡無繼承的,由應承擔義務的人處理。被告死亡,沒有繼承的,應當追加承擔義務的人為被告繼續審理,承擔義務的人在其義務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起訴需要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和起訴狀,符合起訴要求的,法院將如期開庭,作出審判判決,並出具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