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
任何人犯盜竊罪,壹經起訴定罪,可被判處10年監禁。
搶劫罪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0條。
任何人偷竊,在偷竊之前或偷竊期間,為了偷竊的目的對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任何人或企圖使任何人害怕他將在那個時間和地點受到武力處理,即犯搶劫罪。
凡實施搶劫或襲擊他人意圖搶劫的,均屬犯罪,公訴機關定罪後可處無期徒刑。
處理贓物罪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4條。
任何人(在盜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物是贓物,並不誠實地接受這些貨物,或不誠實地參與或協助他人,或為了他人的利益保留、轉移、處置或變賣這些貨物,或作出此類安排,均屬處理贓物。
任何人處理贓物即屬犯罪,經公訴定罪後,可被判處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