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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不公平的認定標準

按照《民法典》中顯失公平的標準,壹方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能力,顯失公平。

法律分析

認定合同顯失公平應堅持主客觀標準的統壹。除了交易結果不公平,即合同內容明顯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件:客觀上,雙方必須具有不對等的締約地位,壹方處於優勢地位,另壹方處於兩難境地,根本沒有與對方討價還價的余地,或者壹方經驗不足,缺乏判斷力。主觀上必須是壹方故意利用另壹方的不利,即行為人必須知道另壹方的情況,知道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並自覺加以利用。單純超過交易結果中市場價、平均利潤、平均差價的壹定倍數,不應認定為明顯不公平。因為顯失公平旨在糾正契約自由所造成的不公平,並不在於通過契約幹預當事人的自利調整。只要締約過程是公平的,法律就應該著眼於為當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規則和秩序,而不是壹味地為當事人訂立公平合理的合同。不平等的交易結果本身不應被視為明顯不公平。片面追求交易結果的公平,無疑會破壞交易規則,使價格機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顯失公平,民事行為的內容,表現為當事人獲得的利益與付出的成本嚴重不同。因此,顯失公平只能發生在雙方有償的民事行為中,單方行為和無償行為之間沒有關系,所以不存在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壹條* * *壹方趁對方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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