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改。
根據2065438年3月14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根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18+08年10月26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