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2021起實施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向民政部門提出協議離婚申請時,必須經過30天的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壹方均有權撤回離婚申請,終止離婚登記程序。這壹規定旨在給雙方更多時間考慮是否真的想結束婚姻。需要註意的是,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即通過法院解決離婚,則不受冷靜期的限制。
協議離婚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2.《民法典》還對協議離婚的條件、程序和冷靜期作出了具體規定;
3.相關司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可補充協議離婚的實施細則;
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也會對協議離婚的判決產生影響;
5.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更新,可能會給協議離婚的規定帶來變化。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2021起實施的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必須經過30天的冷靜期,以便給雙方更多的時間考慮是否真的要結束婚姻關系。但是,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沒有冷靜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