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張三和李四作為侵權人,應當對王五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星期六不是侵權人,因為張三、李四侵害王五時不在場。(需要證明)
第四,酒店作為提供餐飲服務的場所,只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賠償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比如我發現張三和李四打王五的時候沒有停下來)
以上回答的依據來自《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二人以上* * *故意或者* *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其侵權行為直接組合產生相同損害結果的,構成* * *侵權,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的,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賠償權利人對安全保障義務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