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采取緊急避險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五)
五、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受到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侵害時,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者人員傷亡等危害後果,采取緊急制動或者避讓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損壞或者人身傷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緊急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