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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對沖的定義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更大的法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而必須損害另壹法益的行為。《刑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了緊急避險。只有符合刑法規定的特定條件的行為才是避險行為。因為緊急避險損害的是第三人的利益,與正當防衛明顯不同,後者損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其成立要件遠比正當防衛嚴格。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采取緊急避險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五)

五、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受到妨礙安全駕駛行為侵害時,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者人員傷亡等危害後果,采取緊急制動或者避讓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損壞或者人身傷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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