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單處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畝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總和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五)非法大量占用其他農用地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汙染,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上述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實施建窯、築墳、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致使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上述規定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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